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2021)苏1204民初6256号当事人 原告:蒋某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葛伟强,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被告:储某。审理经过 原告蒋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:赵XX,男,19XX年11月4日出生,汉族,住泰州市XXXX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吴X,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葛伟强,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马XX,男,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2017年12月16日,被告申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,载明借到原告20万元,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.5%,于2018年4月15日还本付息,若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月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:邓X。原告:游XX。原告:蒋XX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XX、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葛伟强,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陈XX。被告:陈X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受法律保护。原告已实际履行了给付借款的合同义务,被告朱XX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。被告朱XX... 查看详情 >>